煤礦安全生產許可事項移交工作問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要求,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制定印發了《關于開展煤礦安全生產許可事項移交工作的通知》(礦安監綜〔2021〕33號)。為進一步推動煤礦安全生產許可事項移交工作,確保2021年7月1日前穩妥完成移交并保持工作連續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整理形成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事項移交工作問答》。
一、為什么要開展煤礦安全生產許可事項移交工作?
答:一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要求,“第十條改革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監察體制。依托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優化安全監察機構布局,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移交給地方政府承擔”。
二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中要求,“第八條將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核查、檢驗檢測機構認證、相關人員培訓等事項移交給地方政府”。
三是《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中關于“優化審批服務”的要求,對“重要工業產品(除食品相關產品、化肥外)生產許可證核發等1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含煤礦安全生產許可),下放審批權限,便利企業就近辦理”。
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頒證管理部門如何變化?
答:《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要求,“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共523項)”中規定:
煤礦安全生產許可由國家礦山安監局(所屬各省煤監機構)移交至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監局負責制定煤礦安全準入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各省級煤礦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準入許可工作。6月25日后,各煤礦企業可通過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監察機構政府網站公告中查詢。
三、移交期間煤礦企業應當向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答:2021年6月30日前,各煤礦企業可以向煤礦安全煤監機構繼續申請煤礦安全生產許可相關事項,并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辦結。2021年7月1日起,由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受理及辦理工作,各煤礦企業仍通過煤礦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系統(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https://zhxx.chinamine-safety.gov.cn/mj/a/login)申報辦理。各煤礦企業可通過國家礦山安監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察機構政府網站公告中查詢系統入口。
四、移交后煤礦企業是否需要重新取得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
答:不需要,各煤礦企業目前已取得的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五、移交前后煤礦企業申報煤礦安全生產許可事項的辦理條件是否存在變化?
答:為深入落實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此次移交工作本著“三個不變”的原則,原則上不影響煤礦企業正常的煤礦安全生產許可事項申報辦理工作。
一是煤礦企業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不變。各煤礦(井工、露天)及其上級企業在申報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事項時,仍參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取證的安全生產條件及申報資料目前保持不變。
二是煤礦安全生產許可事項辦理流程不變。各煤礦(井工、露天)及其上級企業在申報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新辦、延期、直接延期、變更、注銷等事項時,仍參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辦理流程目前保持不變。
三是煤礦安全生產許可事項辦理信息系統不變。各煤礦(井工、露天)及其上級企業申報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事項時,仍可正常使用原企業賬號登錄煤礦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系統(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辦理或通過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政府網站公告的鏈接地址登錄申報。
六、煤礦安全許可事項何時完成移交?
答: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此次煤礦安全生產許可事項移交在2021年7月1日前完成。
七、煤礦安全生產許可事項辦理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問題?
答:目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正在修訂中,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參照原規章執行。
八、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是否移交給省級煤礦監管部門?
答:本次《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中不涉及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等事項,此項工作目前仍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審查。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1年6月23日